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本馆概况 > 规章制度 > 正文 规章制度
    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管理要文综述
    作者: 来源: 日期:2018-05-28 点击:

    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图书馆管理要文综述

    (2018年5月)

     

     

           根据教育部2015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普能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的通知,第六章服务、第七章管理的有关条款,梳理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管理服务的各级文件,国家级文件没有;部委级文件4个;省厅级文件1 个。

           一、部委级关于图书馆管理文件:

          (一)1981年10月19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会议两个文件的通知》(【81】教高一厅字007号),“在高等学校培养人才的过程中,图书馆具有着多方面的职能,包括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职能;直接配合教学进行专业教育的职能,扩大学生的知识面,进行综合教育的职能;对读者利用文献提供方法指导,进行书目教育的职能。今后,随着学校教学水平的提高,国家学位制度的实施,必须需要更高水平的图书馆服务。”

          “高校图书馆工作的水平是学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一所学校要想提高教学质量,提高科研水平,就必须切实加强图书资料情报工作。”

          “高校图书馆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应当是千方百计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广大师生服务。”

    “千方百计为教学科研服务、为读者服务:

    第一,继续整顿和加强基础工作

    第二,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积极开展馆际协作,实行资源共享

    第四,逐步实行图书情报工作手段的现代化”

    (二)国家教委1987年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教高〔2002〕3号)

    (四)2015年12月31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第六章服务共有10条,第七章管理共有8条。

          还规定“图书馆在学校教学时间内开馆每周应不低于90小时,假期也应有必要的开放时间,有条件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全天开放;网上资源的服务应做到全天24小时开放。”

          二、省厅级有关图书馆管理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规范我区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3】1号)。

          规定“学校对外提供查询图书馆文献资料服务可按成本收取信息检索查询费。提供复印(制)服务的,可按成本收取复印(制)费。”

    规定“学校为在校学生正常完成课业提供图书馆资料检索、查询等,不得收费。”

    规定“对向图书馆借阅图书超过期限归还图书的,学校可收取图书借阅滞还费,收费标准为0.1元/册.天。”

          规定学生丢或损坏借阅证需申领补办的,学校可收取补办证(卡)工本费,每张证(卡)不超过10元。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借阅证不得收取证(卡)工本费。

     

     

     

     

     

    上一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教育厅关于规范我区高等院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广西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阅览室储物柜管理规定